常说香港保险“严核保,宽赔付”或“严进宽赔”,香港保险公司不仅更重视其理赔范围,同时对疾病的界定也比较宽。今天就拿在香港和内地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来作对比。
首先在重疾险的保障数量上,香港比内地多几十种。而理赔条件的界定,香港和内地之间也有着天壤之别。
香港与内地的保险业都有各自不同的基本疾病定义。内地使用的是2007年4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各家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疾病的定义虽然可以自主调整,但都必须基于这个《规范》。香港保险市场的发展较早,较内地市场更为成熟,各家保险公司对于疾病的定义大多是参照发达国家的定义标准。由于香港保险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很高,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对于疾病的定义也慢慢变得宽松,保障疾病的种类也不断增加。因此,与内地的重疾险相比,无论是从「疾病定义」还是从「保障范围」来看,香港保险的理赔条件都远远优于内地保险。
今天,我们就从重疾险的「疾病定义」出发,来看一下两地保险的差别。
1
中风
香港:任何脑血管病发事件,引起神经系统后遗症持续超过4个星期,包括脑组织梗塞、脑出血及源自头颅外之栓塞,及因而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
内地: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三项或三项以上。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神经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生活活动是指: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外一个房间;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进食:自己从准备好的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
良性脑肿瘤
香港:脑部或颅脑膜内的良性肿瘤,并产生显示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例如:视神经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感觉障疑。良性脑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像研
究如电脑扫描(CT)或磁力共振(MRI)造影确定。
内地:在香港的界定之外,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3
昏迷
香港:对外来刺激或体内需求毫无反应,并与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有关及持续最少96小时,并需要利用生命维持系统。
内地:除了香港的界定条件外,另对昏迷程度有要求——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
注:格拉斯哥昏迷分级,最高分15分表示意识清楚;8分以下即为昏迷;分数越低则意识障碍越重。8分以上不叫昏迷,换而言之,香港对昏迷的要求,8分以下即可;内地则要5分或5分以下。
4
慢性肝病
香港:须由以下症状证明: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内地:除以上3项诊断要求外,还需要——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5
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
香港: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
内地: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的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注:纽约心脏病学会按疾病的严重程度,从轻到重设为四个等级,分别是Ⅰ、Ⅱ、Ⅲ、Ⅳ级。其中,Ⅲ级:显着功能限制,病人在休息时方觉舒适,但在进行少于正常体力消耗之活动时则会出现充血性心脏衰竭的症状。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
6
心肌病
香港: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或其同等级别,并持续最少6个月。
内地: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1. 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见上一条。
2. 对“永久不可逆”,大陆友X有专门的一条释义“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一百八十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如何界定“治疗”是消极和还是积极的?)
7
失聪
香港:听力损失最少80分贝,及不可复原。须提供包括听力测试和声域测试的医学证明,而失聪之诊断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内地: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要求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1.根据世卫组织(WHO-1997)的听力损失分级标准,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分贝,则为极重度听力损失。
2.“永久不可逆”释义见上。
8
失明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的永久性双目完全失去视力,必须经眼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内地: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永久不可逆”释义见上。
9
丧失语言能力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完全丧失说话能力及不可复原,并持续12个月。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提供医疗证明以确定声带受损引致丧失语言能力。
内地: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0
终末期疾病
香港:有适当的专科注册医生确诊(连同书面确认)预期受保人之状况将致受保人于12个月内死亡。受保人必须已不再接受任何积极性治疗,惟缓解疼痛或其他舒缓性措施则除外。
内地:差异是——预期受保人在未来6个月内死亡。
11
死亡
内地:内地保险公司的死亡免责条款(即受保人在以下情况下死亡保险公司并不赔偿,而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 战争、军事冲突、;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香港:香港保险公司没有死亡免责条款,除了受保人与保单生效日一年之内、被枪毙不保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死亡都给予赔偿。
12
香港:。
大陆:一概不保。
当然,还有其他疾病就不一一列出了,通过以上关于疾病的理赔界定,可以明显看出香港与内地的区别,香港保险的理赔条件相对于宽松很多,这也是为什么出现各种对购买港险的限制,内地人依旧纷纷选择赴港投保的原因之一。
总结
1. 在保障疾病种类上,香港保险原位癌可以部分理赔,内地不可以。
香港绝大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以下8种原位癌可以赔偿投保额的20%:
女性6种原位癌(、子宫颈、子宫、卵巢、输卵管、阴道)。
男性2种原位癌(、前列腺)。
近期很多保险公司推出的重疾险原位癌理赔包涵所有器官,内地则做不到。
2.在额度上,香港保险免体检额可达250万人民币以上,内地通常只有50万。
有些香港保险公司免体检额达到了5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300万以上),获赔家庭可以获得更充分的保障。
3.香港的理赔更顺畅。
由于香港采用“严进宽出”的方针,理赔更容易。许多人有误解,以为在香港买保险理赔的时候也必须人到港才能理赔,其实不用,只需要把相关的理赔单据寄过去就行了,保险公司通常在两周内可以理赔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