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要涉及破坏砂石场生产造成损失较大、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问题。
一、正确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对象在种类上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任何种类、任何性质的生产经营条件;
(2)所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较为密切联系的生产资料。可以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作为辅助设施或外围设施而存在。这里的“密切联系”,应理解为“正在使用中”和“正准备投入使用中”。
二、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为阻止某砂石场生产,纠集他人通过停电故意破坏某砂石场的正常生产经营,致使该砂石场被迫停产,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对成某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