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2004年、2005年、2006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
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见附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8年6月6日
来源:
整理: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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