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露文件证据,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步骤。除非双方另行协定,否则双方需在向被告送达答复书后的28 日内(如原告选择不送达答复书,则在被告向原告送达抗辩书后的42 日内) 透露文件证据。诉讼各方必须披露己方所管有,保管,控制的与诉讼有关的全部文件, 包括对己方不利的文件。所有在证据开示过程中披露的文件均受一项默示义务约束,即该等文件仅会以诉讼为目的被诉讼各方使用。
内地民事诉讼中,这一过程称作“证据交换“,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对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为了提高开庭审理的实效,民事诉讼程序一般都要设置开庭审理前的程序。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主要的事项之一就是要让当事人提出证据,相互了解证据信息,从而明确诉讼的争议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
香港与内地在证据开示方面最大的不同有两点:其一,,而普通法系下香港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之间的证据交换,;其二,香港证据开示制度包括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性开示,即通过某种方式要求对方提供证据信息,而内地的证据交换不要求强制性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