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延续时间 | |||
消火栓 系统 |
建筑类型 |
场所火灾危险性 | 火灾延续 时间(h) |
厂房、仓库 | 甲、乙、丙类 | 3 | |
丁、戊类 | 2 | ||
民用 建筑 |
公共 建筑 | 高层建筑中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财贸金 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宾馆等 |
3 |
其他公共建筑 |
2 | ||
住宅 | |||
注意!构筑物的查规范表格有 1~4h、6h。没有 5h | |||
自喷 | 用于防火分隔的水幕 | 3 | |
用于湿式、干式、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 | 1 | ||
自喷局部应用系统 | 0.5 | ||
注意!仓库储物查规范表格 1.h、1.5h、2h 的都有 | |||
泡沫低倍 数 | 固定顶: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 | 40min | |
外浮顶: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内浮顶 | 0.5h | ||
泡沫-水 喷淋 |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0min | ||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 60min | |||
汽车库 | 火灾延续时间应按 2.00h 计算,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 1.00h 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 0.50h 计算 | ||
喷放时间 | |||
细水雾 |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 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 |
0.5 | |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 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 |
20min | ||
用于扑救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 15s,设计冷却时间不应小于 15min | |||
对于瓶组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 2 倍确定,且不宜 小于 10min | |||
水雾 | 灭火有 0.4h、0.5h、1h;冷却除了直径≤20m 的甲乙丙储罐为 4h,其余均为 6h | ||
喷放和浸渍时间 喷放时间和浸渍 |
七氟丙烷 |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 不应大于 10s |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 5min;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10 min; 4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 1 min。 | |
IG541 | 当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 95%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60s 且不应小于 48s。 |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20min; 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 10min; 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 10min。 | |
热气溶胶 | 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 150℃;在其他防护区, 喷放时间不应大于 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 180℃。 |
干粉 |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 30s |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30s ;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 喷射时间不应小于 60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