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锐奇
随着机械式停车设备应用的普及,各地的建筑物车位配建规定中陆续增加了对机械式停车位的要求。本文选取部分重点城市近年新颁布的车位配建规定,分析他们对机械式车位的配建要求。
总体来看,本文提取的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杭州、南京、长沙、成都等12个重点城市的机械式停车位配建要求,主要体现在净空高度、通道宽度、数量限制、适用建筑等四个方面。
净空高度
普通的平面车库,小型车停车区域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米。由于机械式车位主要是利用高度空间增加车位,对需要安装机械式停车位的建筑层,需要有特殊的净高要求。我们发现,大多数城市要求机械式停车位的净空高度在3.6米以上:
——北京、南京规定,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天津规定,两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净空高度不小于3.6米;
——昆明规定,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类地下车库设置达到两层且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但层高不得小于4.5米。
而在201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中,明确“复式机动车库(包括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停车设备)停车区域的净高应根据各类停车设备的尺寸确定。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高度尺寸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另外,2017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中规定: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
通道宽度
普通的平面车库,按照垂直式后退停车的停车方式,双向行驶的通道最小宽度为5.5米。对于安装了机械式停车位的建筑层,大多数城市要求通道宽度在6.0米以上:
——天津规定,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库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米,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4.0米;全上部布置和带基坑布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具有存取车辆功能的进出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0米;重列式布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具有存取车辆功能的进出通道宽度不应小于7.0米;
——浙江规定,通道两侧连续设置机械车位的长度超过60米时,通道宽度不宜小于7.0米。
机械式车位通道宽度大于普通车位的原因在于,车辆进出车位时,需要调整到与载车板完全平行的角度才能上下车,不像普通车位那样可以斜入斜出,因此增加了通道宽度的要求。《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复式机动车库通车道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车型倒车入库的需求计算,最小不得小于5.8米。
数量限制
通常概念下,由于使用便利上的差异性,机械车位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车位,因此在车位配建规定中,为了避免由于设置过多的机械车位而影响总体的停车效率,各地都会或多或少地限制机械车位数量的比例。限制方式大体分为两种,一种不区分建筑类型,统一规定限制的比例,如北京、浙江省、杭州、重庆、合肥,分别规定各类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90%、60%、60%、40%、40%。
另一种则是根据建筑类型或建筑所在城区规定相应的限制比例。例如:
——上海规定,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场)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90%;
——天津规定,商品住房类和商业类、商务类等商业服务业设施类建设项目地下三层满铺平面停车仍不能满足配建标准,可采用机械式停车方式,且机械式停车泊位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0%。医疗卫生类、文化设施类、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的机械式停车泊位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0%。行政办公类等其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的机械式停车泊位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60%;
——南京规定,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
——成都规定,除住宅建筑之外的其它建设项目中,第一分区内的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0%,其余分区内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南宁规定,住宅的机械式机动车停车率(机械式机动车停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率)不大于25%;
——昆明规定,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类地下车库设置达到两层且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机械式停车的总数量不得超过配建车位的30%。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则规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
适用建筑
在各地的车位配建规定中,关于机械停车位适用建筑的规定,采取的是“负面清单”的做法,即规定某类建筑限制或禁止采用机械车位。
我们发现,限制采用机械车位的建筑类型,主要集中在两类建筑,一类是具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特点的大型公共建筑,例如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上海、浙江省、合肥、南京、长春的车位配建规定中,明确了这些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另一类是住宅小区建筑。各城市规定有所不同:
——天津规定,保障性住房类建设项目不宜选用机械式停车方式;
——浙江规定,住宅小区建筑(保障房除外)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合肥规定,住宅小区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地下停车位占比不宜小于75%。地下停车禁止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南京规定,住宅类建筑一般应设置地下停车库,除住宅类以外建筑设置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原则上应以自走式停车楼为主,非经许可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楼;
——成都规定,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
机械式车库适合熟悉操作的使用者以及集中存取时需排队等候的特点,导致其的确不适宜大型公共建筑的临时停车需求。但对于固定停车用户为主的住宅建筑,也限制配建机械式停车位,这背后有其他的原因。
通过咨询停车企业我们了解到,规划部门之所以限制住宅建筑采用机械车位,部分原因是一些房地产企业为了满足楼盘车位的配比,以停车设备租赁或超低价的形式与厂家签订合同,等楼盘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废弃使用或拆除设备。正是由于这些租赁设备的行为扰乱市场,最终导致规划部门出台规定限制住宅建筑采用机械车位。归根结底,政府倡导使用能有效缓解停车问题的机械车位,并非只是单纯为了增加车位的“面子工程”。作为停车企业,也不应该为了一时的短期利益断送自己的后路和行业的后路。
不过另一方面,尽管有限制要求,实际项目中,执行起来有时也并不严格。比如天津规定保障房不宜采用机械停车,但仅2016年中国停车网发布的公开招标项目中,天津就有6个保障房机械车位项目。据天津当地企业反馈,由于这些项目位处偏远郊区,并未严格按照规定。
“智能库”配建要求
从以上对机械式停车位的配建要求中我们发现,不论是通道宽度、净空高度,还是限制数量或适用建筑,针对的都是自动化程度不高的升降横移类车位,因为这些参数并不适用司机无需进入车库内部的全自动“智能库”。
对于全自动机动车库(包括垂直升降类、平面移动类、垂直循环类、巷道堆垛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停车设备),12个重点城市的配建规定中没有明确条款,但在《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除了上述净高和通道宽度外,对智能库还有出入口尺寸、停车位最小外廓尺寸两个方面的要求:
——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候车位,当出入口分开设置时,候车位不应少于1个;当机动车需要掉头而受到场地限制时,可设置机动车回转盘。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所存放的机动车设计车型宽加0.50m,且不应小于2.50m,高度不应小于2.00m。
——停车位最小外廓尺寸应符规定。
随着“智能库”技术的发展和新型车库的不断出现,未来的新建建筑所配建的机械车位不单单只是半自动化的升降横移类、简易升降类机械车位,也会出现更多全自动车库。各地规划部门在制定车位配建规定时,建议顺应市场变化,把机械式车库的概念拓展到全自动车库,完善车位配建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2017年第2期《城市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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