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节能环保产品采购4月1日起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为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