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桂林市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部署,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需求,结合桂林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自2021年11月18日起,允许微型新能源货车通行市区道路,不受原有货车通行规定的限制,其他货运车辆通行规定不变。
对于上面的通告,交警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根据我市原有货车通行规定,微型货车是不能驶入漓江路-普陀路-环城北二路-环城北一路-环城西二路-上海路以内的核心城区道路,此次规定的调整,微型新能源货车不再受原通行规定限制,不需要办理通行证,即可以全天24小时通行市区道路。
(一)驱动方式:微型新能源货车采用除汽油、柴油之外的非常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一般是通过电机驱动获得动力。
(二)机动车外廓尺寸及总质量:车长小于或等于3500MM且总质量(车辆自身质量与货物重量的总和)小于或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一)以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桂林市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部署,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我市城市物流配送,加快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为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方案》(桂发改电力【2019】10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装备【2019】51号)及《桂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道路基础条件和交通管理实际,调整货车交通组织,允许微型新能源货车通行市区道路,不受原有货车通行规定的限制。
(二)根据《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桂林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及《关于对桂林市城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通行规定进行调整的通告》,再有2个多月的时间,即从2022年2月1日起,未经注册登记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届时,原有未注册登记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驾驶人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及时更换交通出行方式。通过给予新能源货车通行便利,合理引导城市物流配送、市政公用、货物运输等车辆由原来未经注册登记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向微型新能源货车转变。
(二)提供装卸货便利。在允许微型新能源货车通行市区的同时,结合我市城市物流配送需求和道路条件,在部分设有辅道的主干道和城市支路,设置了一批专供轻微型新能源货车装卸货使用的限时停车位,在限定的时间内(10分钟),可放心停车装卸货物。目前,第一批专供微型新能源货车装卸货使用的限时停车位有20个,下一步,将继续扩大设置范围,增加设置数量,提升轻微型新能源货车装卸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