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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赴美,小米赴港,A股何时开口?

2022-07-29 12:30:07





前两天,看到小米要赴港上市的消息后,我写了一篇文章《小米赴港上市,同股不同权设计带给创业者的思考》,有读者留言,为什么小米不选择在中国大陆A股上市,而选择远赴香港呢?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从BAT赴美到小米赴港,究竟是什么原因阻碍了这些巨头在A股上市?我总结有以下三大障碍:

小米在香港上市

是因在大陆上不了市


小米的股权架构是同股不同权,这种架构意味着:雷军团队尽管拥有的股份比例相对较小,却可以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这种架构的好处显而易见,不会出现类似万科事件: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设计,被更多的创始人所青睐。


我们不排除雷军有主动带领小米在香港上市的打算,但就目前的法治环境看,即使小米想在A股上市,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小米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不符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前车之鉴,顺应潮流


类似小米的新经济企业,因公司股权的原因,在境外上市的还有不少


这些企业包括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网易、新浪  、盛大、51Job   、携程 、搜狐 等等。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去网上查一下,这些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原因,有其主观意愿:因在海外上市更容易获得资本的青睐,上市时间较短,手续操作便捷;也有客观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同股不同权的架构安排不符合中国《公司法》

(二)盈利能力达不到《证券法》规定的要求


同股不同权已经谈过,下面重点谈谈第二个原因,对盈利能力的要求,《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


最近有报道称, IPO(首次公开募集)门槛。据投行人士透露, IPO :第一个是IPO在审企业,近三年净利润合计要超过1个亿,且最后一年超过 5000 万;第二个是 IPO 新申报的企业,主板要求最近一年净利润超过 8000 万,创业板不低于 5000 万。


按照这样的要求,即使优秀如京东这样的企业,在 2015 年也不符合上市标准,因为京东成立 12 年、连续 11 年亏损,2016 年才宣布盈利 10 亿元。2015 年净亏损还是 9 亿元人民币。这样的企业肯定不符合上市条件。


证监会的逻辑类似于银行,企业有实力,我贷款给你,这样的企业还贷能力强;你越没钱,我越不贷给你。我们资本市场的逻辑亦然,企业盈利能力强,证监会批准增发新股,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如果企业过去盈利能力不强,就证明企业不好,上市之后又会存在隐患,就不批准上市融资。这样的逻辑简单粗暴,类似京东这类企业,就不符合上市条件。

中国的公司法滞后经济的发展


你可能会问,为什么中国这么多的企业去境外上市,《公司法》还不修改? 


《公司法》的滞后性


法律具有滞后性,2011 年 5 月 1 日起,醉酒驾驶才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酒驾的危害以及关于将酒驾入刑的呼声之前可是喊了 N 多年,所以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


与此相类似,《公司法》也滞后,我总结有以下三个原因:


1、现在的经济环境相对于立法时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当年中国还在进行姓社、姓资的争论,乡镇企业才刚刚兴起,《公司法》出台的目的是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立法考虑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当时中国还属于卖方市场,产品供不应求,国有企业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互联网企业在中国踪迹难觅,民营企业还很弱小,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萌芽状态,资本属于稀缺资源,政府当时也想象不到民营企业会取得今天的成就。


现在的中国市场供大于求,供给侧改革如火如荼,互联网企业已经引领世界潮流,人才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愈加凸显,风险投资市场方兴未艾,马云、刘强东、马化腾等经济英雄笑傲江湖。《公司法》的立法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2、立法理念落后,。


公司是人与人之间通过契约进行自愿合作,但政府却对公司强加了太多的管制痕迹。就如我们去火车站,每个人被假设是不法分子,都要进行安检是一个道理。


,《公司法》有许多强制性规定:诸如公司要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要定期召开股东会,公司的董事会人数的数量,以及要定期股东会,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之类都有详细的规定。


,公司的章程也是固定格式,上市公司更是严格审核,此种规定,限制了公司灵活度的发挥,因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公司存活主要靠市场竞争,靠市场声誉,当然我们不排除市场中有害群之马,,应允许企业在市场自由竞争。


公司像婚姻一样,强调自治,婚姻讲究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包括婚检自由,以前政府强制婚检,现在取消了,管制太多无形中加大政府的成本,结果也不尽如人意。政府要相信市场优胜劣汰的力量,更要相信当事人的选择和智慧。


3、《公司法》与时俱进的速度显得过慢。


不可否认,《公司法》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但现在《公司法》的滞后性也非常明显,尽管《公司法》经过四次修改,但直到现在人力资本的价值依然未予确认。马云的个人身价现在已经价值连城,但在《公司法》中却无法评判,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当然,这里肯定有立法技术上的障碍,未来人力资本的价值会进一步加大,但我们应当有所行动,推动《公司法》的完善。


期待中国国际资本市场的早日建成


1、


今年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答记者问时说:过去由于一些特定原因,有些企业选择在境外上市,这是一个历史遗憾,这个遗憾在新时代就不能再发生。同时刘士余表示会创造工具,欢迎新企业回归。


2、


❶将香港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桥头堡


根据 2017 年 12 月 15 日港交所《创业板谘询总结修订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创业板将成为独立市场,为中小企服务,不再是转往主板的“踏脚石”。修订后的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将于 2018 年 2 月 15 日生效。将没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同股不同权的新经济公司、已经在欧美成熟市场上市的创新型公司都可以在香港主板上市。   


这是小米得以在香港上市的原因,当年阿里巴巴就是因为同股不同权的合伙人股权架构,错失在香港上市的机会,这也表明中国在积极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打造中国国际化的资本市场。


❷一些新经济公司已经回归中国 A 股上市


周鸿祎率领的 360 从美国退市,回归中国上市,市值一举超越京东,成为第三大互联网公司,周鸿祎的身价一举过千亿,这释放的信号耐人寻味,我们会不会相信,有一天京东、阿里巴巴也会回到中国上市呢?


❸改革IPO审批的流程

36 天,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闪电”过会,这是政府支持的结果,政策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企业的支持。


2018 年 3 月 2 日,发改委表示,要对战略新兴产业持续发力。3 月 5 日,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支持优质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


2018 年 2 月 28 日,证监会对券商作出指导,包括生物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制造在内的四个行业若有“独角兽”,立即向发行部报告,符合相关规定者可以实行“即审即批”,这些动向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未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民众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日趋理性,中国关于《公司法》的立法技术日趋完善,未来的中国企业一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在国内上市或国外上市,国外的企业也可以选择在中国上市。未来,中国一定会形成一个开放的国际性资本大市场。


让我们对未来中国的资本市场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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